GB 50364-2018 英文版/翻译版 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标准最好的配资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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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为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工程验收和日常维护,使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节能高效、与建筑协调统一,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以及既有建筑增设和改造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和运行维护。
1.0.3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纳人建筑工程管理,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与建筑工程同时投人使用。
1.0.4 民用建筑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 民用建筑 civil building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公共活动的建筑总称。
展开剩余97%2.0.2 太阳能热水系统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转换成热能以加热水的系统装置。包括太阳能集热器、贮热水箱、泵、连接管路、支架、控制系统和必要时配合使用的辅助能源。
2.0.3 集中-集中供热水系统collective-collective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采用集中的太阳能集热器和集中的贮热水箱供给一幢或几幢建筑物所需热水的系统。
2.0.4 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collective-individu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采用集中的太阳能集热器和分散的贮热水箱供给一幢建筑物所需热水的系统。
2.0.5 分散-分散供热水系统individual-individual hot water supply system
采用分散的太阳能集热器和分散的贮热水箱供给各个用户所需热水的小型系统。
2.0.6 太阳能直接系统solar direct system
在太阳能集热器中直接加热水给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0.7 太阳能间接系统solar indirect system
在太阳能集热器中加热某种传热工质,再使该传热工质通过换热器加热水给用户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0.8 自然循环系统natural circulation system
仅利用传热工质内部的密度变化来实现集热器和贮热水箱之间或集热器与换热器之间进行循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0.9 强制循环系统forced circulation system,mechanical circulation system
利用泵迫使传热工质通过集热器(或换热器)进行循环的太阳能热水系统。
2.0.10 直流式系统series-connected system
传热工质一次流过集热器加热后,进入贮热水箱或用热水处的非循环太阳能热水系统。
2.0.11 真空管集热器evacuated tube collector
采用透明管(通常为玻璃管)并在管壁与吸热体之间有真空空间的太阳能集热器。
2.0.12 平板型集热器flat plate collector
吸热体表面基本为平板形状的非聚光型太阳能集热器
2.0.13 集热器总面积gross collector area
整个集热器最大的投影面积(m),不包括那些固定和连接传热工质管路组成部分。
2.0.14 集热器倾角 tilt angle of collector
太阳能集热器与水平面的夹角。
2.0.15 贮热水箱 heat storage tank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储存热水的装置。
2.0.16 缓冲水箱buffer tank
在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中,设置在集中的太阳能集热器和分散的贮热水箱之间的储存装置
2.0.17 系统费效比cost/benefit ratio of the system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增投资与系统在正常使用寿命内的总节能量的比值,表示利用太阳能节省常规能源热量的投资成本(元/kWh)。
2.0.18 太阳辐照量solar irradiation
接收到太阳辐射能的面密度(kWh/m2)。
2.0.19 太阳能保证率solar fraction
系统中由太阳能部分提供的热量占系统总负荷的百分率
2.0.20 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integration of building with solar water heating system
将太阳能热水系统纳入建筑设计中,使太阳能热水系统成为建筑的一部分,保持建筑外观和内部功能和谐统一。
2.0.21 日照标准sunlight standards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决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2.0.22 日照时数hours of sunshine
太阳中心从出现在一地的东方地平线到进入西方地平线,其直射光线在无地物、云、雾等任何遮蔽的条件下,照射到地面所经历的小时数。
2.0.23 平屋面flat roof
坡度小于3%的屋面
2.0.24 坡屋面slope roof
坡度大于或等于3%的屋面。
3 基本规定
3.0.1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和建筑设计应适应使用者的生活规律,结合日照和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的生活环境。
3.0.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应充分考虑使用、施工安装和维护等要求。
3.0.3 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类型、使用功能、安装条件、使用者要求、地理位置、气候条件、太阳能资源等因素综合确定。
3.0.4 在既有建筑上增设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必须经建筑结构安全复核,并应满足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要求。
3.0.5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3.0.6 建筑的主体结构或结构构件应能承受太阳能热水系统传递的荷载和作用。
3.0.7 太阳能集热器的支撑结构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运行状态的最大荷载和作用。
3.0.8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连接件与主体结构的锚固承载力设计值应大于连接件本身的承载力设计值。
3.0.9 安装在屋面、阳台、墙面的集热器与建筑主体结构通过预埋件连接,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埋入,位置应准确;当没有条件采用预埋件连接时,应采用其他可靠的连接措施,并通过试验确定承载力。
3.0.10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配置辅助能源加热设备,且辅助能源加热设备应结合运行控制方式配置。
3.0.11 安装在建筑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规则有序、排列整齐。太阳能热水系统配备的输水管和电气管线应安全、隐蔽、集中布置,并应与建筑物其他管线统筹安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便于安装维护。
3.0.1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安装计量装置。
3.0.13 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的主体结构,应符合国家现行建筑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
3.0.14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进行系统节能、环保效益预评估,并宜在系统运行后,进行能耗的定期监测。
4 建筑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规划、设计,应综合考虑场地条件、建筑功能、周围环境等因素;在确定建筑布局、朝向、间距、全体组合和空间环境时,应结合建设地点的地理位置、气候条件,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和安装的技术要求。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建筑单体或建筑全体,主朝向宜为南向。建筑群体和空间组合应与太阳能热水系统紧密结合,并应为接收较多的太阳能创造条件。
4.1.2 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民用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热水供应方式、集热器安装位置和系统运行等因素,经综合比较确定。
4.1.3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在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其他部位,不得影响该部位的建筑功能,并应与建筑一体化,保持建筑统一和谐的外观。
4.1.4 建筑设计应为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提供必要的条件。
4.1.5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管线不得穿越其他用户的室内空间。
4.1.6 建筑物周围的环境景观与绿化种植,应避免对投射到太阳能集热器上的阳光造成遮挡。
4.2 建筑设计
4.2.1 应合理确定太阳能热水系统各组成部件在建筑中的位置,并应满足所在部位的防水、排水和系统检修的要求。
4.2.2 建筑的体形和空间组合应避免安装太阳能集热器部位受建筑自身及周围设施和绿化树木的遮挡,并应满足太阳能集热器有不少于4h日照时数的要求
4.2.3 安装太阳能集热器的建筑部位,应设置防止集热器损坏后部件坠落伤人的安全设施。
4.2.4 当直接以太阳能集热器构成建筑围护结构时,集热器应与建筑牢固连接,与周围环境协调,并应满足所在部位的结构安全和建筑防护功能要求。
4.2.5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平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应与屋面固定牢固,当使用地脚螺栓连接时,应在地脚螺栓周围做防水和密封处理;
2 当在屋面防水层上放置集热器时,屋面防水层应上翻至基座上部,并应在基座下部增设附加防水层;
3 集热器周围屋面、检修通道、屋面出入口和集热器之间的人行通道上部应铺设保护层;
4 当集热器设置在屋面构架或屋面飘板上时,构架和飘板下的净空高度应满足系统检修和使用功能要求。
4.2.6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坡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屋面的坡度宜结合集热器接收阳光的最佳倾角确定,即当地纬度±10°;
2 集热器宜采用顺坡镶嵌或顺坡架空设置;
3 集热器支架应与埋设在屋面板上预埋件固定牢固,并应采取防水措施;
4 集热器与屋面结合处雨水排放应通畅;
5 可顺坡镶嵌的集热器与周围屋面连接部位应做好防水构造处理;
6 集热器顺坡镶嵌在屋面上,不得降低屋面整体的保温、隔热、防水等性能;
7 顺坡架空在坡屋面上的集热器与屋面间空隙不宜大于100mm。
4.2.7 在阳台设置太阳能集热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集热器支架应与阳台栏板上的预埋件牢固连接;
2 当集热器构成阳台栏板时,应满足阳台栏板的刚度、强度及防护功能要求。
4.2.8 设置太阳能集热器的墙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低纬度地区设置在墙面的集热器宜有适当倾角;
2 设置集热器的墙面除应承受集热器荷载外,还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避免安装部位可能造成的墙面变形、裂缝等;
3 集热器支架应与墙面上的预埋件应连接牢固,必要时在预埋件处增设混凝土构造柱;
4 当集热器与贮热水箱相连的管线穿墙面时,应在墙面预埋防水套管,并应对其与墙面相接处进行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墙面施工时埋设完毕,穿墙管线不宜设在结构柱处;
5 集热器镶嵌在墙面时,墙面装饰材料的色彩、分格宜与集热器协调一致。
4.2.9 贮热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贮热水箱宜靠近用水部位;
2 贮热水箱宜设置在室内;
3 贮热水箱设置在阳台时,不应影响建筑外观;
4 设置贮热水箱的位置应采取相应的排水、防水措施;
5 贮热水箱上方及周围应留有安装、检修空间,净空不宜小于700mm。
4.2.10 集热器与贮热水箱相连的管线穿屋面、面、阳台或其他建筑部位时,应在相应部位预埋防水套管,并应对接触处进行防水密封处理。防水套管应在屋面防水层施工前埋设完毕。
5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纳人建筑给水排水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以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相关规定。
5.1.2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遵循节水节能、安全简便、耐久可靠、经济实用、便于计量的原则。
5.1.3 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应合理选择其类型、色泽和安装位置,并应与建筑物整体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5.2 系统分类与选择
5.2.1 太阳能热水系统可由太阳能集热系统、供热水系统、辅助能源系统、电气与控制系统等构成。其中,太阳能集热系统可包括太阳能集热器、储热装置、水泵、支架和连接管路等。
5.2.2 按系统的集热与供热水方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分为下列三类:
1 集中-集中供热水系统;
2 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
3 分散-分散供热水系统。
5.2.3 按集热系统的运行方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分为下列三类:
1 自然循环系统;
2 强制循环系统;
3 直流式系统。
5.2.4 按生活热水与集热系统内传热工质的关系,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分为下列两类:
1 直接系统;
2 间接系统。
5.2.5 按辅助能源的加热方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可分为下列两类:
1 集中辅助加热系统;
2 分散辅助加热系统。
5.2.6 民用建筑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类型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类型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集中热水要求的民用建筑宜采用集中-集中太阳能热水系统。
2 普通住宅建筑宜每单元采用集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或分散-分散太阳能热水系统。
3 集热系统宜按分栋建筑或每单元建筑设置;当需合建系统时,太阳能集热器阵列总出口至贮热水箱的距离不宜大于300m。
4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根据集热器类型及其承压能力、集热器布置方式、运行管理条件等因素,采用闭式集热系统或开式集热系统。
5.3 技术要求
5.3.1 太阳能热水系统及其主要部件的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关太阳能产品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3.2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防电击、防雷、抗雹、抗风、抗震等技术措施。
5.3.3 太阳能热水系统应有良好的耐久性能,系统中集热器贮热水箱、支架等主要部件的正常使用寿命不应少于10年。
5.3.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供水水温、水压和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3.5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的辅助能源加热设备种类应根据建筑物使用特点、热水用量、能源供应、维护管理及卫生防菌等因素选择,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有关规定。
5.4 太阳能集热系统
5.4.1 太阳能集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上安装太阳能集热器,每天有效日照时间不得小于4h,且不得降低相邻建筑的日照标准;
2 安装在建筑物屋面、阳台、墙面和其他部位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和连接管路,均应与建筑功能和造型一体化设计;
3 太阳能集热器不应跨越建筑变形缝设置;
4 太阳能集热器的尺寸规格宜与建筑模数相协调。
5.4.2 太阳能集热器总面积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接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4.2-1)
(5.4.2-2)
式中:——直接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m2);
——日均用热水量(L);
——水的定压比热容[kJ/kg·℃];
——水的密度(kg/L);
——贮热水箱内热水的终止设计温度(℃);
——贮热水箱内冷水的初始设计温度,通常取当地年平均冷水温度(℃);
——当地集热器采光面上的年平均日太阳辐照量(kg/m2),可按本标准附录A确定;
——太阳能保证率(%),太阳能热水系统在不同太阳能资源区的太阳能保证率可按表5.4.2-3的推荐范围选取;
——基于总面积的集热器年平均集热效率(%),应根据集热器产品基于集热器总面积的瞬时效率方程(瞬时效率曲线)的实际测试结果,按本标准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太阳能集热系统中贮热水箱和管路的热损失率,根据经验取值宜为0.20~0.30;
——平均日热水用水定额[L/人·d,L/人床·d],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相关规定,并应按表5.4.2-1确定;在计算太阳能集热器总面积时,应选用表5.4.2-1中的平均日热水用水定额;
——计算用水的人数或床数;
——同日使用率,平均值应按实际使用工况确定,当无条件时,可按表5.4.2-2取值。
表5.4.2-1 热水用水定额
序号 建筑物类型 单位 用水定额(L) 使用时间(h)
最高日 平均日
1 住宅 II 有自备热水供应和沐浴设备 每人每日 40~80 20~60 24
III 有集中热水供应和沐浴设备 60~100 25~70 24
2 别墅 每人每日 70~110 30~80 24
3 酒店式公寓 每人每日 80~100 65~80 24
4 宿舍 I类、II类 每人每日 70~100 40~55 24或定时供应
III类、IV类 每人每日 40~80 35~45
5 招待所培训中心普通旅馆 设公用盥洗室 每人每日 25~40 20~30 24或定时供应
设公用盥洗室、
淋浴室 每人每日 40~60 35~45
设公用盥洗室、
淋浴室、洗衣室 每人每日 50~80 45~55
设单独卫生间、
公用洗衣室 每人每日 60~100 50~70
6 宾馆
客房 旅客 每床位每日 120~160 110~140 24
员工 每人每日 40~50 35~40
7 医院
住院部 设公用盥洗室 每床位每日 60~100 40~70 24
设公用盥洗室、
淋浴室 每床位每日 70~130 65~90
设单独卫生间 每床位每日 110~200 110~140
医务人员 每人每班 70~130 65~90 8
门诊部、诊疗所 每病人每次 7~13 3~5
疗养院、休养所住房部 每床位每日 100~160 90~110 24
8 养老院、
托老所 全托 每床位每日 50~70 45~55 24
日托 25~40 15~20
9 幼儿园、
托儿所 有住宿 每儿童每日 25~50 20~40 24
无住宿 每儿童每日 20~30 15~20 10
10 公共浴室 淋浴 每顾客每次 40~60 35~40 12
淋浴、浴盆 每顾客每次 60~80 55~70
桑拿浴(淋浴、按摩池) 每顾客每次 70~100 60~70
11 理发室、美容院 每顾客每次 20~45 20~35 12
12 洗衣房 每公斤干衣 15~30 15~30 8
13 餐饮业 中餐酒楼 每顾客每次 15~20 8~12 10~12
快餐店、职工及学生食堂 每顾客每次 10~12 7~10 12~16
酒吧、咖啡厅、
茶座、卡拉OK厅 每顾客每次 3~8 3~5 8~18
14 办公楼 坐班制办公 每人每班 5~10 4~8 8~10
公寓式办公 每人每日 60~100 25~70 10~24
酒店式办公 每人每日 120~160 55~140 24
15 健身中心 每人每次 15~25 10~20 12
16 体育场(馆) 运动员淋浴 每人每次 17~26 15~20 4
17 会议厅 每座位每次 2~3 2 4
注:1 本表以60℃热水水温为计算温度;
2 学生宿舍使用IC卡计费用热水时,可按每人每日用热水定额25L~301;
3 表中平均日用水定额仅用于计算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平均日用水定额应根据实际统计数据选用;当缺乏实测数据时,可采用本表中的低限值。
表5.4.2-2不同类型建筑物的推荐取值范围
建筑物类型
住宅 0.5~0.9
宾馆、旅馆 0.3~0.7
宿舍 0.7~1.0
医院、疗养院 0.8~1.0
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 0.8~1.0
表5.4.2-3不同资源区的太阳能保证率推荐取值范围
太阳能资源区划 水平面上年太阳辐照量
(MJ/m2·a) 太阳能保证率
I资源极富区 ≥6700 60%~80%
II资源丰富区 5400~6700 50%~60%
III资源较富区 4200~5400 40%~50%
IV资源一般区 ≤4200 30%~40%
2 间接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可按下式计算:
(5.4.2-3)
式中:——间接系统集热器总面积(m2);
——直接系统集热器总面积(m2);
——集热器总热损系数[W/m2·℃],对平板型集热器,宜取(4~6)W/(m2·℃),对真空管集热器,宜取(1~2)W/(m2·℃),具体数值应根据集热器产品实际测试结果而定;
——换热器传热系数[W/m2·℃],查产品样本得出;
——换热器换热面积(m2),查产品样本得出。
5.4.3 当按本标准第5.4.2条计算得到的系统集热器总面积大于建筑围护结构表面时,可按围护结构表面最大容许的安装面积确定集热器总面积。
5.4.4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集热器总面积可采用增加集热器面积的方式进行补偿,其面积补偿比应按本标准附录C选取,但补偿面积不得超过本标准第5.4.2条计算结果的一倍:
1 集热器在坡屋面上受条件限制,倾角与本标准第5.4.7条规定偏差较大时;
2 集热器朝向受条件限制,方位角与本标准第5.4.8条规定偏差较大时。
5.4.5 太阳能集热系统储热装置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集热、集中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贮热水箱宜与供热水箱分开设置,串联连接,贮热水箱的有效容积可按下式计算:
(5.4.5)
式中:——贮热水箱的有效容积(L);
——集热器总面积(m2),或;
——单位面积集热器平均日产温升30℃热水量的容积[L/m2·d],根据集热器产品参数确定,无条件时,可按表5.4.5选用。
表5.4.5 单位集热器总面积日产热水量推荐取值范围[L/m2·d]
太阳能资源区划 直接系统 间接系统
I资源极富区 70~80 50~55
II资源丰富区 60~70 40~50
III资源较富区 50~60 35~40
IV资源一般区 40~50 30~35
注:1 当室外环境最低温度高于5℃时,可以根据实际工程情况采用日产热水量注的高限值;
2 本表是按照系统全年每天提供温升30℃热水,集热系统年平均效率为35%,系统总热损失率为20%的工况下估算的。
2 当贮热水箱与供热水箱分开设置时,供热水箱的有效容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3 集中集热、分散供热太阳能热水系统宜设有缓冲水箱,其有效容积一般不宜小于10%。
5.4.6 强制循环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设循环泵,其流量和扬程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泵的流量可按下式计算:
(5.4.6-1)
式中:——集热系统循环流量(m3/h);
——单位面积集热器对应的工质流量[m3/(h·m2)],应按集热器产品实测数据确定;无实测数据时,可取0.054m3/(h·m2)~0.072m3/(h·m2),相当于0.015L/(s·m2)~0.020L/(s·m2);
——集热器总面积(m2)。
2 开式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5.4.6-2)
式中:——循环泵扬程(kPa);
——集热系统循环管路的沿程与局部阻力损失(kPa);
——循环流量流经集热器的阻力损失(kPa);
——集热器顶部与贮热水箱最低水位之间的几何高差造成的阻力损失(kPa);
——附加压力(kPa),取20kPa~50kPa。
3 闭式系统循环泵的扬程应按下式计算:
(5.4.6-3)
式中:——循环流经换热器的阻力损失(kPa)。
5.4.7 系统全年使用的太阳能集热器倾角应与当地纬度一致。如系统侧重在夏季使用,其倾角宜为当地纬度减10°;如系统侧重在冬季使用,其倾角宜为当地纬度加10°。主要城市纬度可按本标准附录A采用。
5.4.8 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平屋面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朝向为正南、南偏东或南偏西不大于30°的建筑,集热器可朝南设置,或与建筑同向设置;
2 对朝向南偏东或南偏西大于30°的建筑,集热器宜朝南设置或南偏东、南偏西小于30°设置;
3 对受条件限制,集热器不能朝南设置的建筑,集热器可朝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设置;
4 水平安装的集热器可不受朝向的限制;但当真空管集热器水平安装时,真空管应东西向放置;
5 在平屋面上宜设置集热器检修通道;
6 集热器与前方遮光物或集热器前后排之间的最小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5.4.8)
式中:——集热器与前方遮光物或集热器前后排之间的最小距离(m);
——集热器最高点与集热器最低点的垂直距离(m);
——太阳高度角(°),对季节性使用的系统,宜取当地春秋分正午12时的太阳高度角;对全年性使用的系统,宜取当地冬至日正午12时的太阳高度角;
——集热器安装方位角(°)。
5.4.9 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坡屋面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热器可设置在南向、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建筑坡屋面上;
2 坡屋面上集热器应采用顺坡嵌入设置或顺坡架空设置;
3 作为屋面板的集热器应安装在建筑承重结构上;
4 作为屋面板的集热器所构成的建筑坡屋面在刚度、强度、热工、锚固、防护功能上应按建筑围护结构设计。
5.4.10 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阳台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朝南、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的阳台,集热器可设置在阳台栏板上或构成阳台栏板;
2 北纬30°以南地区设置在阳台栏板上的集热器及构成阳台栏板的集热器应有适当的倾角;
3 构成阳台栏板的集热器,在刚度、强度、高度、固和防护功能上应满足建筑设计要求。
5.4.11 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墙面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纬度地区,集热器可设置在建筑的朝南、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的墙面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墙面;
2 在低纬度地区,集热器可设置在建筑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墙面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墙面;
3 构成建筑墙面的集热器,其刚度、强度、热工、锚固、防护功能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要求。
5.4.11 太阳能集热器设置在墙面上,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高纬度地区,集热器可设置在建筑的朝南、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的墙面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墙面;
2 在低纬度地区,集热器可设置在建筑南偏东、南偏西或朝东、朝西墙面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墙面;
3 构成建筑墙面的集热器,其刚度、强度、热工、锚固、防护功能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设计要求。
5.4.12 安装在建筑上或直接构成建筑围护结构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有防止热水渗漏的安全保障措施。
5.4.13 嵌入建筑屋面、阳台、墙面或建筑其他部位的太阳能集热器,应满足建筑围护结构的承载、保温、隔热、隔声、防水、防护等功能。
5.4.14 架空在建筑屋面和附着在阳台或墙面上的太阳能集热器,应具有相应的承载能力、刚度、稳定性和相对于主体结构的位移能力。必要时,太阳能集热器应按本标准附录D进行结构设计。
5.4.15 太阳能集热器之间可通过并联、串联、串并联、并串联等方式连接成集热器组,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平板型集热器或横排真空管集热器之间的连接宜采用并联,但单排并联的集热器总面积不宜超过32m2;竖排真空管集热器之间的连接宜采用串联,但单排串联的集热器总面积不宜超过32m2。
2 对自然循环系统,每个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不宜超过50m2;对大型自然循环系统,可分成若干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不宜超过50m2。
3 对强制循环系统,每个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不宜超过500m2;对大型强制循环系统,可分成若干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的集热器总面积不宜超过500m2。
4 当全玻璃真空管东西向放置的集热器在同一斜面上多层布置时,串联的集热器不宜超过3个,每个集热器联箱长度不宜大于2m。
5.4.16 太阳能集热器耐压要求应与系统的设计工作压力相匹配。
5.4.17 在太阳能间接系统中,换热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开式储热装置时,宜采用外置双循环换热器;
2 当采用闭式储热装置时,宜采用内置单循环换热器
5.4.18 集热器组之间连接的设计应遵循“同程原则”,使每个集热器传热工质的流入路径与回流路径的长度相同。
5.4.19 在冬季环境温度可能低于0℃地区使用的太阳能集热系统,应进行防冻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直接系统,可采用回流方法或排空方法防冻;对于集热器有防冻功能的直接系统,也可采用定温循环方法防冻。
2 对于间接系统,可采用防冻传热工质进行防冻;传热工质的凝固点应低于当地近30年的最低环境温度,其沸点应高于集热器的最高闷晒温度。
3 当采用其他方法防冻时,应保证其技术经济的合理性。
5.4.20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循环管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管路应短而少弯;
2 绕行的管路宜是冷水管或低温水管;
3 循环管路应有0.3%~0.5%的坡度;
4 在自然循环系统中,应使循环管路朝贮热水箱方向有向上坡度,不允许有反坡;
5 在使用平板型集热器的自然循环系统中,贮热水箱的下循环管口应比集热器的上循环管口高0.3m以上;
6 在有水回流的防冻系统中,管路的坡度应使系统中的水自动回流,不应积存;
7 在循环管路易发生气塞的位置应设有排气阀;
8 在间接系统的循环管路上应设膨胀箱;在闭式间接系统的循环管路上同时还应设有压力安全阀,但不应有单向阀和其他可关闭的阀门;
9 当集热器阵列为多排或多层集热器组并联时,每排或每层集热器组的进出口管路,应设有辅助阀门;
10 在系统中宜设流量计、温度计和压力表;
11 管路的通径面积应与并联集热器组管路的通径面积之总和相适应。
5.4.21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管路应有组织布置,做到安全、隐蔽、易于检修。新建太阳能热水系统竖向管路宜布置在竖向管路井中;在既有建筑上增设太阳能热水系统或改造太阳能热水系统,管路应做到走向合理,不影响建筑使用功能及外观。
5.4.22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管路、配件应采用不锈钢管、铜管、镀锌钢管等金属材质,开式系统的耐温不应小于100℃,闭式系统的耐温不应小于200℃。
5.4.23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管路保温设计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和《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执行。
5.4.24 太阳能集热器支架的刚度、强度、防腐蚀性能应满足安全要求,并应与建筑牢固连接。
5.4.25 太阳能集热系统中泵、阀的安装均应采取减振和隔声措施。
5.4.26 在太阳能集热器阵列附近宜设置用于清洁集热器的给水点。
5.5 供热水系统
5.5.1 太阳能产生的热能宜作为预热热媒间接使用,与辅助热源宜串联使用;生活热水宜作为被加热水直接供应到用户末端生活热水应与生活冷水用一个压力源,给水总流量可按设计秒流量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5.5.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给水应对超过有关标准的原水进行水质软化处理。当冷水水质总硬度超过75mg/L时,生活热水不应直接采用过流式流经真空管及U型管等集热元器件;当冷水水质总硬度超过120mg/L时,宜进行水质软化或阻垢缓蚀处理,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规定。
5.5.3 直接供热水系统应设置恒温混水阀;间接供热水系统宜设置温度控制装置。两种系统均应保证用户末端出水温度低于60℃。
5.5.4 直接供应生活热水的管路、配件宜采用不锈钢管、铜管等保证水质的金属管材;其他过水设备材质,应与建筑给水管路材质相容。
5.5.5 供热水系统的管路应做保温,保温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 8175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埋地管路保温宜采用直埋双层保温构造,内层应采用岩棉、玻璃棉等无机材料,外层可采用HDPE保护管壳,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供热直埋热水管道技术规程》CJJ/T 81的规定;
2 室外露明管路保温宜采用双层保温构造,内层应采用岩棉、玻璃棉等无机材料,外层可采用镀锌板、铝板保护壳;
3 室内管路保温宜采用40mm~50mm厚橡塑或岩保温外缠防护布,橡塑保温适用温度范围为-40℃~120℃,橡塑保温材料耐火等级为B1级。
5.6 辅助能源系统
5.6.1 辅助能源设备与太阳能储热装置不宜设在同一容器内,太阳能宜作为预热热媒与辅助热源串联使用。
5.6.2 辅助能源的供热量应按无太阳能时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的规定。
5.6.3 辅助能源宜因地制宜进行选择,集中-分散供热水系统分散-分散供热水系统宜采用电、燃气,集中-集中供热水系统应充分利用暖通动力的热源,当没有暖通动力的热源或不足时,宜采用城市热力管网、燃气、燃油、热泵等。
5.6.4 辅助能源的控制应在保证充分利用太阳能集热量的条件下,根据不同的供热水方式,选择采用全日自动控制、定时自动控制或手动控制。
5.6.5 辅助能源的水加热设备应根据热源种类及其供水水质、冷热水系统型式,选择采用直接加热或间接加热设备。
5.7 电气与控制系统
5.7.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设计应满足太阳能热水系统用电可靠性和运行安全要求。
5.7.2 太阳能热水系统中所使用的电气设备应装设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
5.7.3 系统应由专用回路供电,内置加热系统回路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其额定动作电流值不应大于30mA。
5.7.4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电气控制线路应与建筑物的电气管线同步设计。
5.7.5 安装在建筑物上的太阳能集热器、支架和连接管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规定。
5.7.6 控制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可靠、经济实用、地区与季节差别的原则,根据不同的太阳能热水系统特点确定相应的功能实现在最小的常规能源消耗条件下获得最大限度太阳能的总体目标。
5.7.7 控制系统设计应依据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要求,实现对太阳能集热系统、辅助能源系统以及供热水系统等的功能控制与切换。控制系统功能应包含运行控制功能与安全保护功能。运行控制功能应包含手动控制与自动控制功能。
5.7.8 控制系统的技术指标应满足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
5.7.9 控制系统设计中的传感器、核心控制单元、显示器件、执行机构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5.7.10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控制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温差循环运行控制设计的集热系统,温差循环的启动值与停止值应可调;
2 在开式集热系统及开式贮热水箱的非满水位运行控制设计中,宜在温差循环使得水箱水温高于设定温度后,采用定温出水,然后自动补水,在水箱水满后再转换为温差循环;
3 温差循环控制的水箱测温点应在水箱的下部;
4 当集热系统循环为变流量运行时,应根据集热器温差改变流量,实现稳定运行;
5 在较大面积集热系统的情况下,代表集热器温度的高温点或低温点宜设置一个以上温度传感器;
6 在开式贮热水箱和开式供热水箱的系统中,供热水箱的水源宜由贮热水箱供应。
5.7.1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全保护功能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太阳能集热系统的集热循环控制应采取防过热措施。
2 当贮热水箱高于设定温度时,应停止继续从集热系统与辅助能源系统获得能量。
3 当在冬季有冻结可能地区运行的以水为工质的集热循环系统,不宜采用排空方法防冻运行时,宜采用定温防冻循环优先于电辅助防冻措施;在电辅助防冻措施中,宜采用管路或水箱内设置电加热器且循环水泵防冻的措施优先于管路电伴热辅助防冻措施;当防冻运行时,管路温度宜控制在5℃~10℃之间。
4 采用主动排空防冻的太阳能集热系统中,排空的持续时间应可调。
5 在太阳能集热系统和供热水系统中,水泵的运行控制应设置缺液保护。
5.7.12 控制系统的电气设计应满足系统用电负荷要求,器件选择应保证用电安全。
5.7.13 控制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设置短路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装置及等电位连接等安全措施。
5.7.14 控制系统设计宜预留通信接口。
5.7.15 远程控制时,应有就地控制和解除远程控制的措施。
5.7.16 控制系统设计应考虑使用环境的温度与湿度等要求。
6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
6.1 一般规定
6.1.1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应符合系统设计要求。不应损坏建筑物的结构;不应影响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受各种荷载的能力;不应破坏屋面防水层和建筑物的附属设施。
6.1.2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安装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等交叉作业协调配合方案及安全措施等内容。
6.1.3 太阳能热水系统安装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计文件齐备,且已审查通过;
2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3 施工场地符合施工组织设计要求;
4 现场水、电、场地、道路等施工准备条件能满足正常施工需要;
5 预留基座、孔洞、预埋件和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已验收合格;
6 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应有经结构复核或法定检测机构同意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鉴定文件。
6.1.4 进场安装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配件、材料及性能色彩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好的配资官网,且有产品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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